原告某某生活********(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胡*,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77495元(财产损失65595元,评估费8000元**房租损失3000元,诉讼费850元,执行费5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8日,原告为管理的武汉市江岸区红桥村k1地块福星惠誉***小区向被告某乙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31日0:00时起至2020年8月30日24时止。2020年7月10日,武汉市江岸区红桥村k1地块福星惠誉***小区第**幢**单元**层**号房主王*...(本文书还有3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