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中久**********(以下简称中久华飞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以下简称音乐之声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久华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音乐之声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久华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音乐之声店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134首侵权作品(详见附件一《歌曲清单》);2.判令音乐之声店向中久华飞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402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6000元;3.判令音乐之声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久华飞公司对涉案音像作品享有著作权。经制作出版的《华飞经典合辑》共收录含涉案作品在内的《一百天一千年》等135部作品。音乐之声店未经中久华飞公司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本文书还有2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