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收案后经诉前调解无果,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2024年8月13日、8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92919元及以92919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素有业务来往,方式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陶*盆,由原告将货送至被告处。现经原告妻子陈*与被告通过微信方式进行结算,除已付部分货款之外,尚欠以下货款未付:2021年1月货款10000元、2021年3月货款30115元、2021年4月货款61152元、2021年5月货款12402元、2021年7月货款1400元、2021年9月货款3445元、2021年12月货款16125元,共计1346...(本文书还有4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