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被告马**、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马**与被告马**于2019年5月7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马**、被告王**向原告马**返还房屋,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小区**号楼**幢**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马**名下;三、判令被告马**、王**承担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工本费等过户所涉全部税、费。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马**系原告马**之子,被告王**系原告马**儿媳。2019年5月7日,被告马**诱骗原告马**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本文书还有3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