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惠州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680元;2.被告按照货款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04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72.27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朱*在淘宝开了一间不锈钢定制店,当时原告因装修店铺需购买材料,经淘宝平台沟通后原告添加了朱*的微信。2022年8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原告与朱*沟通了定制产品的细节,原告支付款项2680元。2022年8月21日,朱*回复:产品已发货,但原告一直未收到货物。原告多次与朱*追讨,要求其发货或退款...(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