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严**、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保武穴支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保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严**、被告财保武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财保武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依法赔偿因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60331元,首先由被告财保武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被告财保武汉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严**赔偿。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严**驾驶鄂am××××小型普通客车由武汉市至汉川市马口镇,行至事故地点时,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