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3176.4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十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6.61%,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9.915%。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利息959.99元、罚息77.34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为9.915%计算);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李**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截止至2024年3月18日,被告尚欠本金57226.46元、利息2025.46元、罚息483.54元。
被告李**未作答...(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