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鞠**、青岛圣通**********、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青岛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青岛公司)、中路财产******************(以下简称中路保险青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时,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青岛圣通**********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告平安保险青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人民保险青岛公司、中路保险青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保险青岛公司、中路保险青岛公司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代理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鞠**、青岛圣通**********、平安保险青岛公司、人民保险青岛公司、中路保险青岛公司赔偿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鞠**、青岛圣通**********、平安保险青岛公司、人民保险青岛公司、中路保险青岛公司负担。事实与理...(本文书还有4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