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医三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首先,医疗事故的发生,因院方误诊所致。其次,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均未查明。再次,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和事实根据,法院未要求鉴定人出庭。院方在已知董**患有森林脑炎后遗症的情况下,没有对董**的病进行全面诊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医三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医三院赔偿董**医疗费40000元、误工费255072元、护理费255072元、住宿费2000元、交通费...(本文书还有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