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男,197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借被上诉人30万元,当事人已合意抵消,原审应认定抵消这一事实并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原审认定抵消系另一法律关系,没有确认抵消这一事实,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
任**辩称,一审判决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人之前欠被上诉人120万元,50万元通过转账归还,50万元顶账,顶账后,上诉人还欠钱20万元,再加上10万元利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了30万元的条据。
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