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下称某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21)黑018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阅卷方式审理了本案。
宋**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某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2.诉讼费用由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中共五常市委办公室、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五办发﹝2019﹞2号),某某已无拆迁及房屋征收职能,该职能已经划归五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站,该单位属于五常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某某没有关联,宋**本次诉讼属错列被告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