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乐市某*******与被告李**、新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乐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及刘*,被告李**,被告新疆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乐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清偿拖欠货款224,1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4,523元(自2021年10月20至2023年10月20日,比照同期lpr计算);2.判令各被告承担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业1年期贷款利率(lpr)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的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至2021年底期间,被告新疆某某********承建的博乐市清河西延项目中所需的大块石均从原告处采购,原告向被告供石材(方*)金额合计为789,6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565,440元,原告应被告要求已经开具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完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被告尚欠货款224,160元未付,并已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原告先后沟通均未果,被...(本文书还有4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