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组织了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评析如下:1、新鸥鹏公司对翁*提交的录音不认可,但翁*提交了该录音的原始载体,新鸥鹏公司承认该公司有名为黄伟民的工作人员且经本院明示仍不对此录音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翁*与新鸥鹏公司工作人员黄伟民曾于2021年12月21日沟通协商诉争房屋退房事宜及黄伟民表示诉争房屋可以退房事实予以确认。2、翁*提交的证据中与孙*杰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有新鸥鹏公司认可真实性,但在该聊天记录中孙*杰并未承认或认可诉争房屋出现大幅度降价的情况;翁*提交的证据中与姜*瑞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有新鸥鹏公司认可真实性,且姜*瑞曾表示可以对诉争房屋退房,但后续的聊天记录中记载新鸥鹏公司对诉争房屋退房并未审批通过,故本院对翁*提交的...(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