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兰**、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兰**、张**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及暂计日详见附表一,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仅为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提供借新还旧(转贷)/重组贷款,同时还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偿还本息计收罚息和复利的依据。其后原告依约向二被告发放贷款,二被告未如期还款,已构成违约。
二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