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刻向原告归还车辆(车牌号:粤e×××**,识别代码:lv×××××27);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经营运输业务,被告以需要购买运输车辆、资金周*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会向被告支付经营利润。且被告在经营运输业务期间,以公司不够车用为由,借用原告名下的一台小车(车牌号:粤e×××**,识别代码:lv×××××27)。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既没有偿还借款,也没有归还车辆,借用期间还产生多笔违章,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证据提供,视为放弃抗辩和质...(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