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恒泰**********(以下简称:恒泰建材公司)与被告双河市宏*********(以下简称:宏顺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被告宏顺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泰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177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0014元(451779元×3.8%/年÷12个月×7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原、被告签订《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合同单价205...(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