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3,431.36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6日16时45分许,原告骑人力三轮车沿菜场路(肖**)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建西路北约60米处海***小区门口时,遇前方同向被告骑的电动自行车靠边停顿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致使原告因距离太近紧急刹车后连人带车一起摔到。虽然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但被告的突然转向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考虑到原告自身也存在操作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陆**辩称,原告摔倒完全是自己操作不当导致,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