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甲**、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郭*、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甲**、郭*、江*归还张*借款本金1326205.63元,并支付该款从202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12月6日为52871.40元,按2023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3.45%的四倍标准计算);2.甲**、郭*、江*支付张*律师费2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7日,甲**、郭*、江*向张*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认欠该款。之后江*已归还借款35万元。因甲**、郭*、江*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张*催讨无果,故诉讼至法院,望支持其诉请。
被告甲**、郭*、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张*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