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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陈**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冀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兴隆县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冀0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2020)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原审第三人兴隆县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一、上诉人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三、本案重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人黄**因对(2018)冀0822执****号执行裁定及(2019)冀0822民初699民事判决,追加股东即上诉人黄**为陈**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不服而提起...(本文书还有47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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