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驳回一审判决所要求本人偿还宁**人民币十万元并附带利息的判决;2.由宁**承担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3.因宁**证据造假、讹诈、诬告的行为,对本人的名誉及工作生活产生了极大极坏的恶劣影响,也对本人造成了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故要求宁**赔偿本人误工费人民币一万元、名誉损失费人民币两万元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万元,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4.保留追究宁**证据造假的相关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本人与宁**为多年至交好友,2011年3月,本人到一家投资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在做一项现货黄金投资,因年少无知,对投资风险意识不足,觉得此项投资大有可为,但当时开户最低资金限定为人民币十万元,本人家境一般,无力独自承担,于是找到最好的朋友,也是朋友圈中家境相对优渥的宁**,商量各出资一半,一起投资赚钱,宁**听后相当认可,但其当时手头只有一万元,于是从当时是他的女友,后来成为他老婆的李*娥手中拿了一万,之后我们又一起找了两个朋友张**和王**一起投资,最后商定的投资比例是:本人五万、宁**两万、张**两万、王**一万投资之初有过一笔大约七千元的盈利,我按照每个人的投资比例发了一次分红,之后宁**觉得此事大有可为,决定追加投资,从其母亲处拿了一万元找到我想追加投资,但其母亲要求我写借条,我表示拒绝,明确向其表述此为投资行为,有赔...(本文书还有6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