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被告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旦**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偿还三江贷记卡应还未还本金49996.18元及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的透支利息5265.08元、滞纳金5631.19元,合计60892.45元;2.依法判令旦**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旦**承担。事实与理由:旦**于2014年11月29日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申请办理三江贷记卡,同日双方签订的《三江精灵卡领用合同》约定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为旦**的贷记卡授信额度4万元,并向...(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