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或简称为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诉前调案号,后因无法调解,本院于2024年4月1日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车懿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赔偿原告洪**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245.78元;2.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被告李**答辩称,对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车辆确在其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限额300万元),具体费...(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