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因与被告正荣(莆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正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荣公司立即为林**办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正荣·御品世家第**幢**层**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向林**交付上述权属证书;2.正荣公司向林**支付逾期办理及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以1616045.4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9日起按每日0.01%计算至正荣公司办理登记至林**名下并交付...(本文书还有1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