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加盟被告宝中旅行社公司、负责经营坪地营业部,并向被告宝中旅行社公司缴纳保证金50000元,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宝中旅行社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向原告所负责的营业部提供旅游产品或服务,已构成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宝中旅行社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5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宝中旅行社公司均主张被告宝中旅游公司应对被告宝中旅行社公司...(本文书还有1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