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联合***************(以下简称某某联合财险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赵**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4)鲁09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联合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4)鲁091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错误认定赵*乙溺水身亡属于意外。1、客观方面:一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事故属于意外的依据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泰公刑鉴(毒)字(2022)****号检验报告、山东阅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鲁阅司鉴(2022)病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事实上:泰公刑鉴(毒)字(2022)****号检验报告中仅就列明的13种毒物进行了检测,对于列举名单之外的其他毒物并没有进行检测,不能排除有存在其他类型毒物的可能,不能排除存在名单之外的其他毒物引发事故或死亡的情形;山东某某中心鲁阅司鉴(2022)病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检验方法中明确有适用ga/t150-2019《法医学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但在该规范的7...(本文书还有5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