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庞**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5005.62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专属条款第五条及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8.12%,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12.18%。暂计至2024年6月17日,尚欠利息6571.02元、罚息693.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18%计算);2.判令被告庞**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625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庞**提供抵押的比亚迪牌车辆粤abd****号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全部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庞**承担。
被告辩称,办理案涉贷款后,被告又私人贷了15000元首付款,该...(本文书还有2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