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某甲店内使用。
“雷士照明”“雷士”相关字样标识;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产品;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甲**系一家专业照明电器与电气装置产品制造商,同时原告甲**系第301**号、第301**号、第1267**号、第1267**号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发展,原告甲**的“雷士”系列品牌已成为知名品牌,该系列品牌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其中,“雷士”注册商标曾于2008年3月被认定为“中国...(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