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68150.29元(人民币,下同)及暂算至2022年2月18日的利息742.84元、本金的罚息12655.31元,利息的罚息40.49元,共计281588.9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805元。
被告辩称,对所欠款项无异议,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有异议,希望减免该部分费用及利息、罚息。
经审理查明,“中银e贷”系原告经营的网络贷款品种,该贷款可通过手机app在线申请。2019年7月13日,被告通过网络向中行坪山支行申请办理“中银e贷”个人网络循环贷款业务,并在线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