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与上诉人富平商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上诉人富平商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8)陕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富平商业****赔偿上诉人损失1569716.29元并承担评估费和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7日,上...(本文书还有10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