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晔公司辩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由于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是固定价款合同,对于原告单方增加的所谓的合同内的工程款不予认可。尚晔公司经财务核算,已经向原告现金和抵房子方式付款590万余元。原告诉称的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无论是增加的项目还是价格,尚晔公司均不认可。原告诉称的要求尚晔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原告已经以向尚晔公司借款的方式冲抵,故不存在返还的事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龙公司辩称,原告是通过尚晔公司招投标的形式作为专项分包取得案涉工程。该工程总承包方是天龙公司,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形成了发包、分包的合同关系。该合同采用的是固定价合同,招投标、签订发包合同的内容中明确约定了采用固定价,合同价款572万元。天龙公司已付款5105200元,上述款项通过尚晔公司打到天龙公司财务,天龙公司再支付给原告,包括现金和房屋抵款的价款。本案诉讼后,经与尚晔公司对账,除了抵房和支付款项外,尚晔公司以借支现金的方式向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支付了现金57万元和30万元两笔款项,加上天龙公司转付的价款,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合同外、图纸变更的内容,天龙公司都没有见过,也没有在变更图纸上签字。经济签证天龙也没有见过或者签字,所以对图纸和经济签证的变更,天龙公司不认可。合同约定施工图纸、经济签章必须有要四方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经济签证和图纸不具备结算的基础条件。综上,原告起诉天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天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如下:1.2017年7月,原告北泉公司为承包人、被告天龙公司为发包人、被告尚晔公司为建设方签订的建筑装...(本文书还有6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