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郑**诉被告舒城县顺************、袁**、袁**、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袁**、舒城县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两原告代偿的款项277万;二、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两原告担保费用176.4万元(担保费用以2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日计84个月,担保费用为:210万元×1%/月×84个月=176.4万元,以后担保费用计算至付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一、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两原告代偿的款项...(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