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邓**、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反诉原告)邓**、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书》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款2452144元的70%即1716500.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移动的附属设施价款178780元的70%即125146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违约金201300元,保证金1万元;5.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邓**、刘**系夫妻,在顺义区xxx镇xxx村有一处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是xxx乡xxx集建(93证)字第132号。2014年8月26日,原告及李*与二被告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上述宅院出租给原告,由原告出资新建房屋并出租经营,合作期限共15年。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租金为每年10万元,后涨为25万元。达成协议后,原告出资150万余元,新建房屋70余间,并于2015年4月开始对外出租。双方的合同正常履行。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李*签订《协议书》,李*退出该项目,与《合作合同书》再无关系。2020年由于疫情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客户减少。原告资金出现短缺,交纳租金有所延误,被告收取了违约金。2021年8月26日原告因资金紧张未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在与被告沟通时,原告表示愿意约定时间筹备付清租金并适当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坚持要求违约金15万元,原告不...(本文书还有6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