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陈*、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被告某常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陈*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6812.87元;2.被告某常德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被告陈*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2日10时50分许,陈*驾驶xxx号车行驶至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靠近江门市江海区某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院抢救和保守治疗,支出医疗费986.2元,医院医嘱休息三天等。出院后遵医嘱多次复诊治疗,共支出了治疗费2389.1元,期间按医嘱要求休息共计266天...(本文书还有4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