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柏**系伍佑××村村民。1992年2月10日,柏**在原××(现伍佑街道××)取得《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登记证》(地号:17-ⅷ-01-054),证载用地面积271.4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8.38平方米。2004年10月15日,柏**提交《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申请房屋改建。2006年10月10日,经**,柏**在原××组取得一处新的宅基地,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1906050001),证载面积为200平方米。
因案涉房屋位于伍**危房改造建设项目搬迁范围内,经过地籍调查**房屋拆迁面积认定,被告伍**(拆迁人,甲方)于2017年6月28日,与柏**(被拆迁人,乙方)、第三人××征收中心(实施单位、丙方)签订《拆迁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因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伍**对坐落于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柏****房屋性质为养老房**房屋总面积为68.76平方米。伍**应补偿柏**83760元,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该《拆...(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