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邹*向某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73683.14元;2.判令邹*向某某银行支付利息(以273683.14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为8374.7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4日,某某银行与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借字0242号),约定:...(本文书还有1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