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诉辩情况。
(一)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67564.74元,利息17345.51元,违约金8659.15元,手续费12097.1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自2022年6月15日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05666.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案件查明事实。
(一)信用卡申领时间:2015年6月5日。
(二)信用卡卡号:××××。
(三)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某**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某**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细则》,知悉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等...(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