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深圳威海****(以下简称威海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某***(以下简称江苏省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上诉人江苏省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威海某某公司的请求,驳回江苏省某乙公司要求支付配合费、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支持威海某某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170000元、支付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2.涉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江苏省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明显偏袒江苏省某乙公司,采信江苏省某乙公司逾期提供的证据,属程序违法。本案中,江苏省某乙公司委托了专业律师出庭,该律师第一次开庭时仅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施工配合协议》,应当知道该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曾签订过《施工配合协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案涉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第一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江苏省某乙公司又补充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施工配合义务,威海某某公司不同意对逾期提交的证据质证,但一审法院又组织双方再次开庭要求威海某某公司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书还有23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