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2252.23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十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8.9217%,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13.3826%。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利息2109.73元、罚息325.19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3.3826%计算);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黄**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暂计至2024年4月11日,被告尚欠本金82252.23元、利息4280.15元、罚息2430.31元。
被告黄**未作答辩且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