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14507.9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764.9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14507.9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1日,被告黄**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乙公司投保了《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以下简称某某单》),该某某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及以上,或发生其他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有权...(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