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汪*因与被申请人邱*、曹*、原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沪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因某某公司1已于2023年10月11日被注销,本院依法追加股东龚**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申请人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曹*、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邱*为职业借贷人,汪*自始至终对曹*与邱*之间的借贷事实不知情,也未与曹*共同经营某某公司1,且关于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在于邱*;系争借款转入某某公司1后被曹*支取或转入别的不明账户归还赌债,未被用于某某公司1经营。据此,汪*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原一、二审诉讼费由邱*承担。
邱*辩称:不同意汪*的再审主张。无证据证明邱*是职业放贷人;汪*与曹*共同经营某某公司1,汪*是该公司股东、监事及财务负责人,任股东期间又与曹*共同购买房屋享受收益;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曹*归还赌债,该款转入某某公司1就是用于某某公司1经营。
曹*、龚**未进行口头或书面答辩。
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曹*、汪*、某某公司1归还邱*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2月,汪*、曹*登记结婚。2015年9月28日,汪*与曹**母亲龚某2发生肢体冲突,汪*划伤龚某2手部,构成轻伤。2015年10月13日,汪*向某某律师事务所3支付律师费3万元。2015年11月18日,汪*向某某律师事务所3支付律师费3万元。2015年11月27日,汪*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曹*离婚【(2015)宝诉前调字第11776号】,该案调解未成,于2016年2月2日立案【(2016)沪0113民初****号】,后判决对汪*要求与曹*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本文书还有8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