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滨海宏洋******(以下简称宏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韩**、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30921元、车辆施救费181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上人员险(司*)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苏j×××××号重型平板货车的登记所有人。2019年1...(本文书还有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