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安徽戎马********(以下简称戎马公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茂泉与审判员何茹、审判员袁*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梅*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戎马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戎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2250元及利息757581元,计1719831元(五笔借款分笔计息暂至2020年7月15日计981231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23650元,尚欠利息757581元,利息实际要求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戎马公司自2015年2月起,先后以公司运营周*、...(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