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理赔决定通知书中解除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8)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履行已签订的保险合同,依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8)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医疗保险金26848.04元;2、判令被告依附加爱满加疾病保险(方案a)合同约定赔付原告疾病保险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为丈夫王*军向被告投保“乐享百万医疗保险”并交付保费924元,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为限(即300万元),保险单号为03008*****78022。保险期间自2019年06月23日零时起至2020年06月22日二十四时止,合同到期后,被告在原告账户扣划保险费924元,将保险合同延至2021年06月22日。续保后被保险人王*军因肾梗死疾病向被告报案,并于治疗结束出院后提供病历资料以及住院发票等资料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并获得保险理赔款7731.26元。2020年09月11日,被告以原告未如实告知为由单方...(本文书还有5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