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与被告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龚**、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保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龚**、某某公司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某某公司财保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严重受伤所造成的损失184721.0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某****************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3日9时50分,原告晏**驾驶湘fx**三轮出租摩托车,从天鹅南路直线行驶天鹅北路八中,此时路过县人民医院前交叉路口时,被被告龚**驾驶的的士(车牌湘fy**)从天鹅北路往民中路行驶时左转弯,在人民...(本文书还有4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