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男,1961年10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女,1961年10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大姚县。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周**相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23)云2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由原告(反诉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建设于本户西北方向与李**户相邻空地上的墙体及搭建在空地上方的水泥瓦棚”,改判由李**、周**停止对李**建盖在本户西北方向与李**户相邻空地上的隔墙的损害,并判决李**、周**对已损害的墙体进行修复加固、恢复原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认定“该空地位于原告户西北方向,原告户房屋建好后在空地北面端头砌起约2米高的墙体,墙体与原、被告两户房屋相连,原告还在该墙体上搭建简易瓦棚,搭建瓦棚的部分木料插入被告户墙体”的...(本文书还有6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