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偿还郑**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14日,孙*以资金临时周*需要向郑**提出借款,郑**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孙*支付了借款50000元,孙*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向郑**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2023年11月14日借郑**50000元整(伍*)。孙*口头承诺几天就归还,故双方未约定利...(本文书还有1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