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2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尚欠货款3533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