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富凯********(以下简称富凯公司)与被告天津鸿坤***********(以下简称鸿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富凯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对鸿坤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坤公司给付富凯公司工程款289082.58元,并按全国银行业间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富凯公司支付利息(以289082.5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572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鸿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初,富凯公司与鸿坤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鸿坤公司将理想城项目g3地块1、2组团零星工程发包给富凯公司施工,工程价款总计为289082.58元,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富凯公司按鸿坤公司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但鸿坤公司没有按约给付工程款。故为维护自身...(本文书还有1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