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郜**与被告辛**、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4048.58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辛**驾驶苏d×××**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沿滨海县s327由西南向东北右拐行驶至滨海县x101县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s327由西南至东北直行的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郜**)相*,致郜**受伤。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本文书还有3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