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袁*、某甲保险**(以下简称某甲保险**)、陈**、某乙保险**(以下简称某乙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孙**、某乙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21384.71元(医疗费1708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39064.2元、护理费7000元、误工费4978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主张赔偿金额221384.71元)。2.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5日23时19分左右,被告陈**饮酒后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本文书还有4055字未显示)